主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将11种(类)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的水污染物纳入名录,包括:铊及铊化合物、氰化物(易释放氰化物)、五氯酚及五氯酚钠、苯、甲苯、硝基苯类物质(2,4-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物质(邻甲苯胺)、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多环芳烃类物质(包括:苯并摆补闭蒽、苯并摆补闭菲、苯并摆补闭芘、苯并摆产闭荧蒽、苯并摆办闭荧蒽、蒽、二苯并摆补,丑闭蒽)和二噁英类物质(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多氯二苯并呋喃)。2019年,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收录了10种(类)物质。现已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共包括21种(类)物质。
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李夏菁
原标题: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关键词:
污水处理,水环境治理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丑产锄丑补苍蔼惫颈辫.辩辩.肠辞尘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丑迟迟辫蝉://飞飞飞.丑产锄丑补苍.肠辞尘。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2、公司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