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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濒诲辩耻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谤诲辩耻辞;为基本原则,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濒诲辩耻辞;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谤诲辩耻辞;为制度建设目标,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共8章50条,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等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与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监督管理、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督办、保障机制等规定。
《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牧以及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围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梳理、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监督修复等工作,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携手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还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规范鉴定评估程序和赔偿磋商流程,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的评估和监督管理。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30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下一步,自治区将加强宣传培训,推动《规定》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供稿:法规与标准处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印发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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