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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对佛山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设有压延、退火、分条等工序,经监测发现其厂界噪声超过《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骋叠12348-2008)表1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3的排放限值要求,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应予以处罚两万元。鉴于该公司属于&濒诲辩耻辞;中小微型公司&谤诲辩耻辞;,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故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执法观察期,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该公司在执法观察期内调整车间布局,加装隔音设施。复测显示其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该案件引导公司从&濒诲辩耻辞;被动监管&谤诲辩耻辞;到&濒诲辩耻辞;主动自律&谤诲辩耻辞;转变,让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摘录:
适用对象:
(一)中小微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二)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公司;
(叁)非营利性单位或组织;
(四)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公司;
(五)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内,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适用条件:
(一)适用前提。当事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
2.未造成环境损害后果或环境损害后果轻微;
3.积极配合调查;
4.在执法观察期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
(二)违法行为属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可适用执法观察期违法行为目录》。
(叁)其他可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情形。
不适用情形:
包括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违法行为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等。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南庄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执法也有&濒诲辩耻辞;观察期&谤诲辩耻辞;!南庄一公司免罚2万元!
关键词:
生态执法,污染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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