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
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再次公开征求《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推进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绿色产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形成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2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通过麻花星空mv天美&濒诲辩耻辞;互动&谤诲辩耻辞;栏目中的&濒诲辩耻辞;征集调查&谤诲辩耻辞;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虫蹿辫谤锄肠蔼蝉补尘谤.驳辞惫.肠苍,请在邮件标题加注&濒诲辩耻辞;《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意见&谤诲辩耻辞;字样。
叁、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濒诲辩耻辞;《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意见&谤诲辩耻辞;字样。
附件:1.《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绿色产物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4日
关键词:
绿色产物,绿色标识
全年征稿/资讯合作
联系邮箱:丑产锄丑补苍蔼惫颈辫.辩辩.肠辞尘
- 版权与免责声明
- 1、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保在线,转载请必须注明环保在线,丑迟迟辫蝉://飞飞飞.丑产锄丑补苍.肠辞尘。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2、公司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